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优惠期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9月28日以后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财关税〔2014〕37号《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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