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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加大税收优惠和奖补政策引导资金回流三农

类别:会计资讯 > 财政信息发布:江小明2014年07月10日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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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加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实施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一、加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做好政策落实,对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超过15%的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2013年拨付奖励资金20.90亿元。二是稳步扩大试点范围。2014年,中央财政将山西、福建、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青海等7(区、市)纳入政策试点范围。政策至此已覆盖全国25个省(区、市),包括全部粮食主产区和绝大多数中西部地区。同时,中央财政从2012年起,对天津、辽宁、山东、贵州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向4()小额贷款公司拨付奖励资金2519万元。在政策引导下,金融机构投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显著提高。据人民银行统计,2013年末全国涉农贷款余额为20.8万亿元,同比增长18.4%,较各项贷款平均增幅高4.5个百分点。

     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一是继续落实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2013年拨付补贴资金41.05亿元。二是细化完善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在总结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对政策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明确金融机构享受政策的期限,严格政策执行要求,突出支农支小导向。在政策支持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蓬勃发展,成为支农支小的生力军。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987家村镇银行开业,贷款余额3632亿元,同比增长55.8%,其中80%以上投向“三农”和小微企业。

     三、实施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减轻农村金融机构税负。对金融机构小额农户贷款(5万元以下)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减按9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县域以下法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继续实行3%的营业税率。二是减轻小微企业税负。对符合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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