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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方式

类别:会计资讯发布:江小明2014年09月03日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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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简称《评价指标》)。10月1日起,全国税务系统将据此指标体系,采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保证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简称《评价指标》)。10月1日起,全国税务系统将据此指标体系,采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保证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评价指标》分为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三部分,外部信息由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组成。其中,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将直接影响评价结果,而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和外部参考信息目前仅记录,暂不扣分。

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两个一级指标。

《评价指标》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参考失信行为中体现的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等,分别设计了1分、3分、5分、11分的扣分标准。例如,未按规定保管税控专用设备造成遗失的按次扣1分,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则一次性扣11分。以上信息主要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值得关注的是,纳税人存在税种优惠资格申报材料虚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行为的将被直接判为D级。

外部评价信息主要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当前主要包括从银行、工商、海关以及房管、土地管理部门或媒介获得的信息,如发现纳税人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直接扣11分,这就意味着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总分就不可能达到90分,将直接失去获评纳税信用最高级别--A级的资格。通过新闻媒体或媒介采集的信息税务机关核实后才会使用。外部参考信息则主要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评价指标》中增加外部门信用信息记录的内容,是税务机关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推进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共同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良好社会氛围的具体体现。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其中,纳税人基本信息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办税人等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将企业信用与个人诚信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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