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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四税”收入增量部分返还当地

类别:会计资讯 > 税务资讯发布:冉冉2013年11月14日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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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记者12日从广东省政府官方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广东省级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的实施范围、财政增量返还等政策作出新的规定,其中明确:为鼓励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增收,规定以2012年为基期年,从2013年起连续5年,将纳入范围的县(市)上划省级“四税”(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收入增量部分返还当地。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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