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一种以法定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它运用税款抵扣原则来消除重叠征收。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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