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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体系构建可尝试立法改革

类别:会计资讯 > 税务资讯发布:江小明2014年08月06日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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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7月29日召开的财税改革方案实施高端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透露,全国人大正在起草房地产税立法草案,考虑将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并将房地产税列为地方税种。

729日召开的财税改革方案实施高端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透露,全国人大正在起草房地产税立法草案,考虑将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并将房地产税列为地方税种。

    20年前,《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如今,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财税体制深层次改革再度全面启动。在“营改增”逐步推进的前提下,寻路地方主体税种、构建地方税体系、匹配地方事权财权,无不关乎新一轮财税改革的成败。

    统筹税改与分税制关系

    “我们现在的地方财政几乎没有独立的税种,大部分都是共享税,而且越是基层的政府越没有税种。”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当天说。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营业税一直是地方收入的主体税种,约占地方本级税收收入的50%2012年开始逐渐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可消除重复征税,对于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具有意义。但由于是一项减税改革,对于地方收入来说,意味着相关税收收入的下降。国税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营改增”共计减税1402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本属地方收入。

    倪红日提出的税制改革需统筹兼顾的内容中,其中之一就是要统筹税制改革与中央地方分税制完善之间的关系。“为了缓解‘营改增’带来的地方收入变动,目前权宜之计是把‘营改增’后的收入留给地方。但这种安排难以长期维系,或早或晚,增值税收入还是要中央和地方共享,即中央拿75%,地方拿25%。这意味着,地方因为‘营改增’减税本来就减少了收入,增值税共享后还要减少相当一部分收入。”

    由于缺少独立的主体税种,地方收入来源难以保证。一方是被“牺牲”的地方税收利益,另一方是与财力不匹配的事权。周天勇认为,如果地方政府钱不够用,就会在卖地、收费、罚款、借债上想办法,造成土地财政依赖、中小企业税负重、地方债高筑等现象,产生一系列社会和经济后果。

    消费税和房地产税成为新主体税种?

    如何给予地方政府可持续的主体税源?在重点培育地方税时主要考虑两个税种,即消费税和房地产税,这似乎已成为学界共识。消费税目前为中央税,2013年消费税收入为8231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6%。尽管占比不高,但业内人士认为,相比房地产税,消费税成为地方新主体税种的操作性更强。

    “现在的消费税是特种消费税或有选择消费税。”倪红日说,接下来的消费税改革,就是要把部分产品的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挪到批发和零售环节,最终交给地方。

    对于消费税改为地方税,吉林大学经济学教授许梦博表达了困惑:“消费税在消费环节征收,是否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从而抑制消费;由于地区间消费差异,会否加剧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和地方经济差距进一步拉大。”她认为在推行消费税为地方税之前,应对这两方面进行数据和理论论证。

    在为地方寻找新主体税种方面,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主张房地产税可以担此大任。他此前表示,可将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和某些合理的房地产方面的行政性收费一并合理化,将住房开发流转环节的部分税负转移到保有环节,赋予地方政府在幅度税率范围内具体确定适用税率的税政管理权限。

    多位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对于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进行设置表示赞同,但由于其复杂性,在短期内很难推出。

    “房地产税是直接税,其征管难度要大很多,税收征管体系、房地产评估系统、房地产登记制度等方面都亟待完善。长期来看,应以房地产税等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但短期内其难当重任。”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姚林香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种能够很好体现收益原则,但这个税太复杂了,2016年前推不出来。”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朱为群认为。与会专家表示,让房地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地方财政不应赋予其太多任务,需慢慢推进。

    建议尝试地方税自主立法改革

    对于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江西财经大学财税研究中心副主任席卫群提出,主体税种设置应考虑到省级层面和县市层面如何区分。在她看来,增值税的共享现状要保留,共享比例应做调整。“省级层面,在增值税共享的基础上,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县市层面,在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共享的基础上,构建以房产税为主体。”

    朱为群却认为,应逐步取消共享税。共享税模糊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随着支出责任的明确,中央政府应该承担起满足地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目标。

    朱为群提出“尝试地方税自主立法改革”的思路:第一阶段地方政府拥有控制的税率调整权,第二阶段拥有独立的税率调整权,第三阶段有权新设税种,税率和税基都可以调整。“房产税改革是推动税收法定的契机”。

    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早已被提上议事日程,但迟迟不见动作。以消费税为例,如若划归地方,不仅为地方增加税收收入,或许还将增加省级政府的税收管理权:消费税由生产链条划到零售环节后,根据税收的限制外溢原则,不会影响到别的省份,税目和税率的调整可以给省级政府一定的权力。

    对于地方税政管理,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提出几个原则,最重要的是财政自主原则,包括支出自主权、税收自主权和自主发债权。“目前自上而下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应做深刻的改革,不仅排斥了地方税,也干涉了地方政府自主选择公共服务的权利。”

    周天勇从宏观角度提出财税改革建议:五级政府的效率、层级及规模都消耗财政资源,没有那么多税种可以设计供五级政府存在,要朝着三级政府的改革迈进,推进省直管县,并划小省级区域。要先压缩政府层级,调整行政区域,然后再划分事权,配置财权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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