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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再次迎来修订期

类别:会计资讯 > 会计动态发布:江小明2014年07月29日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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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会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会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现实发展需求。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会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会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现实发展需求。再次修订《会计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为此,财政部会计司联合条法司成立财政部《会计法》修订工作小组,积极推动《会计法》修订工作。在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支持下,财政部近日邀集包括部分政协委员在内的相关专家召开研讨会。会上,相关专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会计法》修订助力全面深化改革: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欧阳宗书

《会计法》实施近30年以来取得显著成效,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会计管理体制更加顺畅,会计管理领域更加广泛。

二是会计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社会普遍认可。三是会计队伍的数量和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明显提高。

四是会计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基本实现会计工作有法可依。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会计法》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有些单位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随意干预会计工作,指使、逼迫会计人员编造假账。二是部分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账目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较严重;三是会计机构设置不健全,会计人员配备不合理,高层次、复合型会计人员匮乏。四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五是《会计法》的有些规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亟待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六是会计工作涉及的新的领域,如政府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工作开展难度大;七是《会计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存在竞合性问题,且处罚标准不一致,削弱了《会计法》的威慑力;八是对违反《会计法》的处罚力度不够。

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在总结《会计法》实施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客观实际的需要,结合会计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对《会计法》进行全面修订,提高《会计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当前会计工作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与1999年修订《会计法》时相比,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按照法定程序修改《会计法》,已经成为加强会计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

这是因为:第一,全面深化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需要一部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法》。第二,《会计法》的规范内容偏窄,难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第三,《会计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健全会计法制来解决。第四,会计改革发展中的一些新问题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

1999年《会计法》“大改”和1993年《会计法》“小改”相比,这次修改《会计法》应坚持以下几点:第一,要适应简政放权的要求,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助力。但是,放权并不代表政府职责的减少,相反意味着责任更加重大,重点更加明确。这就要求我们在修改《会计法》时,要加强对各类会计行政审批事项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与实施的规范,并赋予对各类会计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权力。

第二,要从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那些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规定,应当予以保留;对于不合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被实践证明已经过时的规定,必须做出修改;对于会计工作涉及的新的领域和内容,应当在法律层面加以规范和指导。《会计法》应当规范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单位和经济组织的会计行为,以保证《会计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第三,要保证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计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必须符合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并满足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会计工作的需要。对于那些长期没有修改、社会反映强烈、确实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条款,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法的过程应当有广大会计人员的广泛参与,以保证广大会计人员的合理诉求、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

第四,要在我国会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注重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立法经验。比如,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会计职业组织在会计界拥有专业影响力的经验,按照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会计行业协会、学会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连起:完善财政主导的会计综合监管体系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如果没法律,没有强有力的规范和法律保护,很多行业就会心里没底儿。

1985年《会计法》颁布时,在全国进行了大范围的宣传,这给会计人吃了定心丸,也增加了会计人的荣誉感。《会计法》的颁布确定了会计人的法律地位,让会计人内心感到很温暖。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会计法》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不足。第一,目前的综合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效率比较低。第二,惩治手段缺乏,现有的法则成软约束,行政处罚比较多。第三,法律文本上有些条款不够细化,会计改革的一系列方向还没增加进去,而且过分强调行政刑事处罚,忽视民事条例。另外,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现行《会计法》没有清晰的规定。第四,会计责任边界没有明显认定,在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管理会计等方面缺乏必要的规范性表述。

对此,我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完善财政主导的会计综合监管体系。要理顺不同执法部门的关系,划清和监管部门的边界,防止权责不清、九龙治水。第二,做好跟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比如,若《公司法》等修改了,《会计法》应该和这些法律协调衔接。第三,建立《会计法》的责任体系。要想树立《会计法》权威,必须把提供完整的会计信息写进立法宗旨,并在现在的行政处罚基础上,增加民事处罚条例、民事诉讼、诉讼时效等方面的规定。第四,完善《会计法》相关的配套措施。比如在《会计法》中写入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在会计工作中的地位不言而喻,一切的专业标准、判断标准都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第五,明确会计师的边界。要明确责任,划清相关边界,防止相关事务安排没有法律援引。第六,将管理会计写进《会计法》,使会计地位上升一个台阶。第七,把会计范围、资源配置、风险程度、监管措施配套写进《会计法》。第八,未来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是财税改革的重头戏,应该把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加进《会计法》。这些新增内容,将使会计变成大会计。

全国政协委员、甘肃茂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张萍:会计的重要性需要进一步体现

我从基层会计人的视角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考虑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衔接。《会计法》的修订工作很复杂,工作量很大,而且,《会计法》怎样做到更好地与证券、银行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相衔接,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

第二,突出会计重要性。目前,会计的重要性突出反映在其业务职能上,而这没有反映出其社会和管理职能。很多人认为会计是对过去数据的记录,而不是根据经济行为提出管理和规划方面的建议,这也是会计工作不被社会和企业重视的主要原因。目前,会计更多的是进行社会决算,而较少在预算上做工作。没有管理上的要求,那就得不到社会的重视。

所以,要在法律中突出会计重要性,突出其社会和管理职能。

第三,提升会计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目前,我国高端会计人才相对欠缺,很多人觉得会计和管理之间的融入还不够。

同时,人才队伍对会计职能了解的深度不够,这也与政策之间的不衔接有一定的关联。

第四,对会计信息和会计代理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目前,民营企业的代理记账会计实际上是报税员,其不重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导致民营企业的很多数据并未反映在报表上。《会计法》要对会计信息和会计代理人员的素质进行规定,明确什么样的代理人员给什么样的企业提供服务,以此提升会计在高层面的影响,从而提高会计的社会价值。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会计处处长龙洁:修法应有前瞻性

1999年《会计法》修订之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会计法》发挥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15年前,相信大家都想不到,微信、微博、虚拟经济等在今天能有这么迅速的发展。所以,此次《会计法》修订也应该有前瞻性,应做好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考量和对未来的预测,解决好当前和未来的关系。除了解决当前遇到的诸如信息化方面挑战的问题,《会计法》应增加更多可预见性的内容,并对其做一些宏观性的规定。

同时,《会计法》修订也要考虑其大背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300多项改革规定,涉及财税改革的也不少,比如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会计法》修订时需对这些改革进行回应。

另外,保障会计人的权益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在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对于会计人的保护也要有实实在在的措施,这也应该是《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增强《会计法》在行业中的保护伞作用,也更有助于会计人充分发挥自身职责。

关于会计人员配套问题,《会计法》应该对从业人员、总会计师等多层次会计人才做出提纲挈领的安排,这一点也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在制度体系中予以体现。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局局长姜玉成:会计基本法修订需紧跟国家改革步伐

现行《会计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相关的概念不够明确。不但会计人在工作中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会计执法者也有类似的困扰。比如,目前业内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争议较大。《会计法》总则第一条明确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立法宗旨,但却缺少对其含义的法律界定。《会计法》没有明确什么是真实的会计信息,也没有明确什么是完整的会计信息。同时,“会计信息质量存在相关性”这一点使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信息时存在自主性,进而可以有选择地披露会计信息,也就使“真实性和完整性”更加有了争议。

二是部分条款需要修改,比如第38条。柜员虽不是会计人员,但应该考虑是否属于会计从业者,信息化的相关人员也应该考虑是否属于会计从业人员的范畴。这些问题都应该规定一个明确的界限。

三是《会计法》理念应当紧跟国家改革步伐。最明显的是第三章,即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需要符合当前的形势发展。

四是现行的法律和其他法律存在竞合性的问题。比如对于同一个行为,《会计法》和相关法律可能有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而这些问题也应该是《会计法》修订时需要着重考虑的。

对于《会计法》修订,我有如下建议。

第一,建立统一完整的会计法律体系。《会计法》是母法,下面还有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会计法》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最近,财政部和教育部推出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等,要求医院和高校设立总会计师,但这些在法律层面尚未进行明确。第二,严格界定相关概念的含义。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一切会计工作的前提,《会计法》对此概念要有严格的定义,对操作者也要提出一定标准。

第三,《会计法》修订需结合时代的发展。关于政府会计收支、现行的财政改革与发展等方面,《会计法》的理念还没有跟进。

第四,协调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不应当对同一当事人进行一事多罚。这就需要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一致。

江苏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朱忠迎:《会计法》修订需明确思路

对于《会计法》修订,我有如下几个建议。

第一,《会计法》修法过程中,应当明确自身是具体的业务法,还是只需要规定大的原则方向,然后据此制定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用以解释具体的业务。其实,作为一项根本大法,《会计法》不一定需要对每一项会计业务都规定得很细。

第二,明确《会计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财政部门有《预算法》、《会计法》、等较多法规性文件,那么,《会计法》在财经法规中应该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第三,应当通过《会计法》规定如何处理财政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关系。这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财政、企业、相关社会部门之间的关系,企业需要找法律依据,但不一定找得到。比如,一个企业可能有好几种报表,包括税务的、统计的、财政的、银行的等等,每个报表都不一样,使得财务报表存在一定的可变性和可编性。

第四,会计人员管理问题。虽然会计从业资格需要行政审批,但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等财务部门负责人都是按照公务员管理条例进行管理,须进行轮岗,而一个新的财务处长不一定有会计从业资格。另外,在会计委派、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面,财政部门委派人员的身份如何定位也需要考虑。

第五,规范会计监督检查相关问题。现在,不管是监督、审计还是上级主管部门,都可以开展会计检查。资金还没有下发,检查权就已经审批通过,但实际上资金还在运行的过程中。另外,企业也疲于应付检查,这就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银监会财会部主任胡永康:《会计法》需注入新的理念

《会计法》实施以来,也是银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会计法》为银行业的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会计法律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和法律支撑。目前《会计法》所倡导的的理念概括起来就是朱镕基总理给国家会计学院题写的四个字,即不做假账。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四个字显然不够了,必须注入一些新的理念。下面,我从银行业的角度提一些看法和意见。

关于《会计法》的法律定位。

其一,《会计法》应该是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公众利益的法律。会计不真实,肯定会扭曲市场定价,误导消费,误导投资决策,直接或间接影响公众利益。所以,《会计法》应该站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高度上来立法,而不仅仅局限于维护会计人员利益。其二,《会计法》应当规定会计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做了不能做的应该如何处罚。所以,在法律层面,有必要重新理清和界定会计职能和会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不要给会计添加过多的功能。

其三,《会计法》在维护市场纪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注册会计师法》的母法。注册会计师逐渐成为维护市场纪律的重要支柱。

因此,《会计法》修订可以在这方面丰富一些相应的内容。

关于会计制度的法律定位、法律地位问题。

其一,我们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会计法》为基本法的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但《会计法》下各层次的会计规则和规定的法律地位不很明确,影响了这些规定的效率。

其二,会计制度和准则、财务报告,尤其是对外披露的报告,应该清晰,具有高质量,并以平实的语言表述,避免过多使用术语和晦涩难懂的语言文字。

其三,增加会计信息化相关要求。会计信息化对传统的会计模式和会计理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在电子化、信息化、大数据的环境下,需要重新认识和定义有关会计范围,增加有关会计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这方面的基本的规范和要求。

其四,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建议在《会计法》中明确执法机构的权力和责任,不仅规定权力,也要规定责任。同时,通过健全会计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减少冲突检查,降低监管成本,形成协同效应。为此,一是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下细化会计标准,尽量减少执业判断的空间。二是《会计法》的总体尺度要严格,要促进全社会对会计法有敬畏之心,不想不愿不敢违法。三是建立会计违法的赔偿机制,也就是民事赔偿机制,加大惩罚力度。

中石化企业改革部副主任方春生:以内部控制代替会计监督

《会计法》是维持维护会计核算秩序的法律。《会计法》修订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会计法》一定要考虑到体系,不能只是会计的法。《会计法》是基本法,要对会计的法规体系予以进一步明确。同时,《会计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也要明确,比如《证券法》、《公司法》、《审计法》、《统计法》等。另外,《会计法》应该对投资者予以保护。

第二,完善表外事项的披露要求以及会计信息化的要求。

第三,建议以内部控制代替会计监督,并加以完善,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包括外部审计师的监督。

第四,财务共享模式下,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从而有利于促进会计市场化发展。

第五,建议增加会计诚信建设的内容。

第六,改变《会计法》仅仅针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人员的有限认识。如果想要维护会计核算秩序,那恰恰是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做不到的,关键是要有单位管理层和其他部门的配合。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总会计师张国军:会计关系等问题需更加科学

《会计法》修订是一项延续性的工作,必须从历史延续、辩证发展的角度来审视,同时要抓住主要矛盾和根本性问题,从深层次着手研究。《会计法》修订要从顶层设计做起,从经济关系、组织治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这样,《会计法》才能做到既有程序又有实体,既满足当代需要又考虑未来。根据现行《会计法》实施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会计的定位不够清晰。

会计是谁的会计、会计师对谁负责,现行《会计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会计是出资人的会计,是对出资人和上级单位负责的。不管是在什么类型的单位,出资人委托经理人负责单位运营,会计就是双重角色,即出资人出于对信息的需要而安排的会计,经理人为了经营和管理需要安排的会计。现在的《会计法》明显只是定位了单位内部会计,没有对出资人提出定位。

第二,会计关系不够科学。由于会计是出资人的会计,会计首先要体现出资人的意志,要对出资人负责。目前的机制不符合互相牵制的原则,导致《会计法》中的会计监督很难实现。因为会计人如果对经理负责,就不能够对会计工作负责。同时,会计人员又要实施会计监督,只能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没法为出资人负责。会计人既要实施监督管理,又不对会计工作负责任,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也体现了会计关系不够科学。

第三,会计责任与权力不够匹配。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负责人对会计工作不负责任,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导致了会计工作当中,会计人对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不完善,同时会计人的地位也很尴尬。

第四,会计监督的概念和职责划分不够清晰。会计监督是社会对会计信息的监督,以及单位内部自身监督。然而,会计监督应该区分政府会计监督、社会会计监督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所以,为了使会计监督更加清晰化,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会计职能不应仅仅局限在会计监督、会计核算上,还应包括内部控制监督。

第五,会计法责任包括会计机构责任、单位责任以及会计人员责任,责任主体应该有所区别,同时应该包括民事责任、行政法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国家赔偿责任。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院长高一斌:将改革成果融入《会计法》修订

对于《会计法》修订,我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第一,修订工作应考虑会计行业这几年的改革成果如何在新《会计法》中体现,具体有以下方面需要考虑。一是会计职能问题,这实际上是《会计法》的根本问题。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行业的会计职能是会计监督、会计核算。这个提法是否合适还需要斟酌。

二是会计目标问题,会计目标对整个立法宗旨有影响。现行《会计法》规定的会计目标是真实有用、受托责任,这两大目标在会计法中如何体现需要认真研究。三是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应当在法律中有所体现。实际上,电子发票、信息化的大数据集中核算、电子签名等对会计核算带来很大的影响,现在会计核算仍然以手工为基础,如何在信息化前提下规范这些流程值得注意。

第二,修订工作需要考虑会计年度问题。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不同认识。

应该由国务院予以授权,统一对会计年度问题进行调整。

第三,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问题。建国以来,会计人员一直有双重身份,这带来的弊端也很大。后来,将会计人员监督的责任变成了一种权力,与之相适应的是目前需要对会计人员管理的相应制度进行研究,以维护会计人员自身权益。

第四,法律责任问题。希望《会计法》一定要研究虚假发票的界定问题。

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周克俭:做好与其他相关法的协调

通过《会计法》相关研究课题,我有几点体会。

第一,立法宗旨是否修改需要进行研究。很多人认为应该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的表述修改为“保证信息质量的真实完整”。因为不同人对会计信息的取舍不一样,无法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另外,应当将《会计法》在会计法律体系中当作基本法确定下来,同时要与相关法律进行协调,确立《会计法》的基本法地位。系统法和相关法不协调的地方,要调整好,比如《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为了适应会计主体多样性的转变,希望法律规定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都应该报会计报表,通过会计报告来管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第三,《会计法》应当引入民事赔偿责任。虚假会计信息很可能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所以,应该在《会计法》中引入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提高会计人员的警惕性和执业能力,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务会计研究室主任李明:做好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的协调

修法的思维首先要按照中央要求,客观公正地考虑修法的目的,要考虑如何做能够更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是机构改革中的部门利益问题。

《会计法》修订需要着重考虑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制定法律的逻辑。现行《会计法》在制定时的逻辑是立足于管理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而现在,这个逻辑需要进行调整,应转换到社会所有会计主体,让法律也适用于民营企业以及其他非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政府会计和企业会计的约束和协调。如果深入探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特别是政府会计,那么,现行《会计法》其实需要大改。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的目标不一样,一个是以维护政府运行为目的,一个是以营利为目的。

因此,两者需要很好地进行协调。

第三,法律责任的体系化、权力责任匹配问题。不能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权力和责任需要匹配。

《会计法》要明确实施主体权责的界限。授权程序也需要明确化。另外,中介机构和会计师协会的职能定位,也需要在法律中进行明确。

第四,法律责任的细化问题。

《会计法》需要明确民事权利义务,需要有完整的刑事处罚、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机制。

第五,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问题。比如,《会计法》与《税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协调。

南京大学会计系主任杨雄胜:理论研究要跟上

《会计法》修订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解决定位问题。一是以什么立场、目的、身份来定位《会计法》。二是明确对象。三是明确目标。在这些方面,理论研究要跟上。

第二,着重研究三大挑战。

一是国际化的挑战。目前国际上对我国的会计信息还没有予以足够信任,国内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从基本的逻辑层面看也有一些经不起推敲的地方,这表明我国在基本的法律层面没有为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提供对应的保障。

二是信息化的挑战。比如会计是作为档案管理的,会计档案放在那里未充分发挥作用,可以考虑把会计档案的管理转化为会计信息的管理,使企业、政府的会计信息更多发挥其管控功能。《会计法》可以在这一点上进行引导。

三是现实经济活动的挑战。

一些典型的会计违规反映的情况,在现行《会计法》中尚无明确规定,这同时也带来了行政处罚有效期的问题,这方面应该在《会计法》中予以规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合伙人李杰:《会计法》需要整体结构上的优化

从会计师的角度出发,《会计法》需要增加内控的内容,以规范体系保障《会计法》的落地和实施。同时,《会计法》需明确会计的管理职能,增加信息化的内容。

《会计法》修订还需要考虑会计法规的制定权、会计处理规定的统一性的问题。比如,目前银行创新速度非常快,每次创新产品的出现都伴随着会计处理的选择。

另外,法律规定,会计法律的制定权在财政部门,在具体运用中,应实施联合工作小组的工作制度,尽快出台会计处理的统一规定。

《会计法》对社会监督、注册会计师的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越来越重大。原来《会计法》第32条规定,在实施监督中,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重大违法嫌疑,查询有关情况。也就是说,财政部门可以发出取证函,相关单位需要配合支持。注册会计师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承担一定的责任,建议从法律层面规定单位在接受注册会计师出于财务报告的目的而发出取证函时,要给予相应的支持。

另外,《会计法》还需要整体结构的优化,需要补充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构架的相关内容,明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法律地位,同时在某些条款的表述上要从更高层次进行界定。《会计法》不需要对操作规则进行非常细致的规定。

这些规定可以归入到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里。《会计法》需明确并补充单位负责人对于违反《会计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相关规定。《会计法》应明确单位负责人对违反《会计法》的哪些行为承担责任,并划分责任的层次,使其更具有执行性。

《会计法》对专用名词的定义要清晰。比如对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执法过程中也容易出现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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