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网校会计从业人员委托继续教育平台,代理继续教育课程学习与考核管理,对没有时间完成继续教育人员提供继教服务

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

类别:会计知识 > 会计入门发布:江小明2014年07月11日 11:08
更多

[导读]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问】我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多。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我司理解为下列几种情况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1).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2)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3)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以上三点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会计分录。 

 
登录后发表评论
登录
    加载更多 没有更多了
     

    关注官方微信

    微信号:乐泰教育

    微信号:乐泰教育